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摘要)
日期:2012-02-28点击次数:1189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9]21号
颁布《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第九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敏感词]、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