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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摘要)

日期:2012-02-28点击次数: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月9日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1月26日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敏感词]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